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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各国IPTV的管制和商用

2008/02/14

奥地利

1.IPTV管制框架

  奥地利管制机构认为只有打开设备即可直接接收广播内容的技术才被认为是广播业务(broad-casting),而IPTV需要网络和客户端进行交互才能建立视频流的传输,因此被认为不属于广播业务;同时,IPTV也不作为电信业务而受到相应的管制;它被视为是一种通过电信方式传输的内容业务,按照一般媒体管制框架进行管制。

2.商用情况 芬兰

1.IPTV管制框架

  芬兰目前对IPTV的认定是其不属于广播管制框架的范畴。

2.商用情况 比利时

1.IPTV管制框架

  IPTV在比利时被认为是广播业务,没有特殊的管制。

2.商用情况

  Belgacom TV:比利时电信提供的IPTV业务,使用xDSL接入,通过机顶盒提供业务。

德国

1.IPTV管制框架

  德国管制机构认为IPTV是广播业务,属于广播管制框架范畴;但德国管制机构同时又认为,广播是“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传送声音、图像等,提供给公众接收[h1]”,“运营商在不改变现有内容,只进行分发时不需要广播许可”。由此可以看出,尽管IPTV被作为广播业务进行管制,但是如果IPTV提供商不进行内容制作,则不需要相关的许可。

2.商用情况 法国

1.IPTV管制框架

  法国相关管制机构认定IPTV是广播的一种形式,IPTV业务提供者被视为是“通过无须使用由广播电视管制机构(即视听高级委员会:CSA)分配频谱的网络提供电视业务的业务提供者”。IPTV业务提供商受广播法律法规的管制,必须服从CSA的管理。

2.商用情况 爱尔兰

1.IPTV管制框架

  没有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框架,IPTV运营商只需要业务提供的一般许可。在只提供现有内容的前提下,无须广播内容的许可证。换言之,IPTV提供商在没有获得广播内容许可的情况下,只能传输现有内容而不能制作节目。

2.商用情况 意大利

1.IPTV管制框架

  意大利目前正在进行IPTV管制方面的研究。意大利把网络传输和内容提供分开管制,网络运营商受电子通信法案的管制,内容提供商受广播法的管理。IPTV能够提供的交互式业务属于电子通信法案管制领域。

2.商用情况 丹麦

1.IPTV管制框架

  丹麦广播电视基本法中认为Internet“是在传送公共业务节目时,一种声音、图象节目的分发方式,不能从在Internet上的公众业务行为中获取广告收入”。目前,丹麦正在制定IPTV管制框架,现有法律没有针对IPTV的部分。

2.商用情况 挪威

1.IPTV管制框架

  挪威相关机构目前正在研究对IPTV的管制。

2.商用情况 荷兰

1.IPTV管制框架

  在荷兰,IPTV目前被看作广播业务,且尚无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规定。

2.商用情况 西班牙

1.IPTV管制框架

  西班牙科技部(现为工业、旅游和商业部)2003年底批准了西班牙电信的IPTV业务,当时对这项业务的各个组成部分作出了以下的分析:内容点播业务,交互式业务,被划入电子通信业务范畴,但是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市场,没有增加特殊的限制。电视和数字音频类业务的提供被列入广播管制的领域,需要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IPTV既能提供传统直播业务,又可提供交互性点播类业务,这两类业务在西班牙的管制方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IPTV业务提供商如果希望在宽带网上提供直播业务,则需要获得相关许可。

2.商用情况

  Telefonica基于自有设施,以“Imagenio”为业务品牌提供IPTV业务,用户采用机顶盒方式接入节目。“Imagenio”提供互联网接入,内容(视频和音频)点播、交互式业务,以及电视节目和数字音频。

英国

1.1PTV管制框架

  英国的广播管制中没有针对IPTV的内容。Homechoice拥有cable和卫星广播内容的许可,按照通信法,这一许可是在电子通信网络上提供节目所必须的。

2.商用情况 瑞典

1.IPTV管制框架

  瑞典至今尚无专门的IIPTV管制规定,但正在考虑。2005年7月,瑞典文化教育部发布了一个关于修订现行广播法的报告,以适应数字广播技术的发展。报告认为IPTV可以被视为广播业务,向公众提供广播,需接受广播法相关条例的管理。只要不涉及节目源的制作,就无须广播传输的许可或注册。

2.商用情况 欧盟

  欧盟1997年融合指令nh2]的发布和2003年统一监管框架的实施,推动了各国三网融合的发展,欧盟大多数国家均开放了有线电视和电信市场,允许彼此进入。在实现管制融合的国家,对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基本没有准入方面的限制。除希腊、卢森堡、葡萄牙之外,西欧其他国家都已经开展了IPTV业务。这些国家对IPTV的管制态度不一,但基本没有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一般根据现有法规判断IPTV应属于哪类业务,并参照现有法律框架进行管理。

  欧盟2006年8月份[h3]提出欲修改1989年发布的有关无国界电视(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的指令,把目前只用于电视广播上的管制规则应用到IPTV上。这一提议遭到了业务提供商的竭力反对,认为将限制其内容的提供和广告的销售。代表电信运营商和ISP的各个团体指出,对新媒体实施广播上的管制是不必要的。互联网已经成长为一种新媒体,如果欧盟对上述指令作出修改,不仅对现有内容传播途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视频传送带来业务和广告的限制等新问题。欧盟的提议将影响到欧洲国家对IPTV的管制方式,未来值得关注。

中国信息产业网(www.cni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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