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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讯广告有了“紧箍咒”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予以治理

2002/06/22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以规范声讯服务广告,净化广告市场。

  通知规定,声讯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无上述资格者,不得发布声讯服务广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7条进行处罚。

  声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对于发布含有上述问题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39条进行处罚。

  声讯服务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声讯服务广告中必须含有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40条进行处罚。

  据介绍,近来,一些媒体上出现的“陷阱女人”、“心动,行动”、“夜来香”等内容的声讯服务广告,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红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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