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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开放5种增值电信业务

2003/10/02

  信息产业部奚国华副部长9月30日在全国电信主管部门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

  电信领域对香港开放的问题是《安排》附件4内容之一,根据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安排》及附件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以下5种增值电信业务:即(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5)信息服务业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前述5项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奚国华副部长强调:各级电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排》及其附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为两地电信领域的更快发展和更好合作做出我们的贡献。(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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