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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讯电话的告之义务是否有效?

王刻剑 2009/04/22

  投诉内容:本市读者张女士来信反映:“炫动卡通电视节目《喜羊羊灰太狼》,播放让小朋友中奖的16838063声讯电话,小孩子没有判断能力,产生高额话费,他们说有语音告知他们就没有责任了。如果孩子拨打了,有奖品也就算了,但是并非如此,声讯内容诱骗孩子回答问题,延长通话时间赚取通话费。对消费者很不负责任。 一个声称电信服务的人员答复,孩子既然拨打了就有判断能力,很不负责任的回答,我不知道她孩子多大看动画片的,多大对电信收费有判断能力的?明显是披着合法的外衣骗钱。”

  投诉处理:接投诉后,记者联系了上海电信10000号,对方表示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拿帐单去电信营业厅处理。

  陆伟强律师: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没有劳动收入的公民,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待定。对于声讯电话的告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否有效则应当根据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而论。一般而论,如果该声讯电话的告之内容,系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无法正确理解的,则告之义务无效;能够理解的则应视为有效。而对于无效的告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张无效而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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