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8政府采购担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谈判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鉴于 (以下简称“谈判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谈判,根据本项目谈判文件,供应商参加谈判时应向你方交纳项目保证金,且可以担保函的形式交纳项目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项目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谈判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谈判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谈判供应商向你方支付项目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谈判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谈判供应商项目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谈判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谈判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