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2. 项目说明
2.1 项目说明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 定义
3.1 “采购人”系指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3.2 “谈判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方要求,向采购方提交响应文件的单位。
3.3 “★”标志的为实质性条款,如有其中一项不符合即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4.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4.1 谈判供应商基本资质要求详见本项目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谈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人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谈判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
4.3 谈判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5. 响应费用
5.1 谈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响应过程和结果如何,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
6. 通知
6.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潜在谈判供应商),传真号码以谈判供应商的登记为准。谈判供应商应于收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
7.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7.1 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供应商所需提供的货物/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如下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需求书
第五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7.2 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谈判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全面的实质性响应是谈判供应商的风险。采购方有权拒绝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8.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谈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2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8.4 为使谈判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