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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移动虚拟运营用户权益保护的经验

2014-05-14 16:41:51   作者:   来源:CTI论坛   评论:0  点击:


  2013年12月,工信部发放了第一批移动转售通信业务试点批文,我国移动转售业务正式落地。在此之前,工信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为试点顺利开展订立了保障措施,其中的关键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合约问题、账单问题、消费者投诉问题等。本文从以上问题出发,通过总结国外电信监管部门在MVNO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希望能够给予未来试点工作开展一些启示。

  一、 涉及MVNO用户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

  通过总结美国、英国、法国和香港地区的MVNO发展经验,涉及MVNO用户权益保护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合同条款问题较多

  英国电信监管机构OFCOM表示,由于用户与MVNO之间订立的合约由MVNO单方面决定,用户只能选择全盘接受或者全盘否决,实际上是缺乏选择权的。第一,MVNO通过具有误导性的宣传策略吸引用户,将用户不了解的业务写入合约中,用户在签约时不得不接受;第二,MVNO提供的业务可能涉及其他服务提供商,当用户与一家新的服务提供商进行业务签约时,用户仍认为在与MVNO进行合约更新;第三,用户所签订条约难以退出。部分MVNO在与用户签订合约时,以优惠服务诱导用户,在签约时设置了合约锁定期,或在合约中规定了提前解约费用,作为享受合约其他优惠条件的前提,此时用户将不得不遵守。

  2.“天价账单”偶有发生

  根据国外电信监管机构对外公布的信息,MVNO用户遭遇的“天价账单”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高额长途费、漫游费,二、在无语音或数据补贴的情况下使用数据业务,三、手机丢失情况下未经授权被使用(高额漫游费)。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用户对自身服务套餐内容的不了解,以及对数据流量使用没有清晰的认识,而MVNO有义务将用户服务套餐使用情况告知用户,并为用户提供紧急业务挂失服务及消费限额设置服务。

  3. 消费者投诉渠道不够畅通

  事实上,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并不是电信行业独有的问题,在各个行业都是涉及用户权益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及虚拟服务提供商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平等,导致了消费者投诉有时会被忽视、怠慢和互相推诿。此时MVNO若不提供有效的问题解决路径,用户往往会将问题解决的方式升级,转向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导致MVNO的形象大打折扣,用户流失现象严重。

  二、国外监管机构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1.规范电信合约内容,明确征求消费者许可

  上文提到用户与MVNO在合同条款方面可能产生纠纷,对于此类问题,英国电信监管机构OFCOM制定了一系列综合的监管措施,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要求MVNO在提供服务前,需要征求用户许可:2011年,OFCOM就最低合约条款对GC9 进行了更改,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如“初始消费者合同的最高年限为2年”、“合约修改造成重大损害时,消费者须能够退出而不受处罚”、“合约终止的条件不得阻碍消费者转换网络的自由”等。对于MVNO擅自上调固定期限合约价格的问题,OFCOM对此开展审查,并于2013年1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要求MVNO遵守更高的透明度要求,不得擅自上调固定期限合约价格。

  2.增加账单透明度,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账单预警”

  为防止用户遭受“天价账单”,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路径进行治理,主要可分为四种。第一,降低区域间漫游费。欧盟作为最早意识到“天价账单”危害的地区之一,为创造统一的欧盟电信市场,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6月通过了废除欧洲范围内手机漫游费的提案,同意在2014年结束在欧盟内部收取语音、短信和数据业务漫游费。第二,以短信等形式警示用户。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则主要采取发送超量预警短信的方式,要求MNO和MVNO向用户发送短信,警告他们接近漫游和数据的使用上限。澳大利亚政府也于2013年9月对《电信消费者保护法案》进行修订,运营商有义务根据用户流量超限比例,对用户进行多次预警提醒。第三,直接断网。加拿大广播电视及通讯委员会经过民意调查,将近90%的消费者认为,在用户的国际漫游费用达到上限50加元后,手机运营商应停止让用户继续在国外地区发送信息。2013年6月,监管机构顺应民意,采取此项上限措施。第四,增加账单透明度。香港电信监管机构OFCA制定了多项措施来提高用户账单透明度,包括用户有权取消个别服务,自行设置收费上限等,此外,不时对MVNO的账单投诉情况进行抽查,置于网上供公众查阅。

  3.建立统一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高效处理投诉问题

  国外电信监管机构倾向于建立统一的消费者投诉监督处理机构,统一处理复杂棘手的投诉问题,英国监管机构OFCOM采取的方式是“三位一体”的。首先,建立“消费者联系小组”,通过区分用户投诉类别和服务提供者类型的方式来处理消费者投诉,并由OFCOM每月监控用户向“消费者联系小组”投诉的状况,采用强大的时间系列数据,快速给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其次,在立法中做出修改,为处理投诉程序设置了新的标准,为MVNO规定了新的义务,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有权寻求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如果8星期后投诉仍未解决,应书面通知消费者;再次,由OFCOM启动全行业的监测与合规程序,监控MVNO是否履行新法令的投诉处理规定,若未履行,OFCOM将会与其接洽,向他们公布投诉数据。

  三、未来虚拟运营涉及多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发达国家开展移动虚拟运营业务时间较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仍然存在若干新颖领域需要探索:一方面是固网与移动互联网迅速融合,固网和移动网络将趋于同质化,MVNO用户针对普遍电信服务提供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是移动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4G业务的推出将会带来更多的市场竞争,若当前市场中的主要竞争者不思进取,有可能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强度;此外,随着全球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的迅猛增加,智能手机给用户带来的隐私泄露、恶意软件、垃圾短信等问题也会成为未来MVNO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重心,由于互联网扩散快、范围广的特质,监管难度很大。

  我国在2013年5月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试点方案》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覆盖转售企业进入、提供服务、退出三个阶段。在审批阶段,侧重于形式要求,主要指标如客服部门、客服人员、客服电话等;在提供服务阶段,明确服务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和用户申诉渠道;在退出阶段,规定了预付费返还和用户承接的要求。

  总的来说,《试点方案》较好地覆盖了试点过程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但是移动转售业务作为新生事物,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状况,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也需要根据试点情况不断修改。国外发达国家开放虚拟运营业务较早,在处理MVN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监管机构应考虑到具体国情和电信行业的竞争格局,依法保护好我国移动转售业务消费者的权益。

  个人简介:

  伦一,就职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入院,主要研究方向为电信与互联网行业监管、WTO规则及电信市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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