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罚〔2012〕18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3层,负责人潘健
当事人:潘健,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2012年6月至7月,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2年2月,虚列业务及管理费332404.57元。
二、2012年1-4月,通过违规降低保额少收保费的方式变相降低电话营销车险费率。
潘健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相关承保保单复印件、保险发票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通过降低保额少收保费的方式变相降低电话营销车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共计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潘健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