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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通过 网络信息安全有法可依

2013-01-08 13:57:24   作者:   来源:通信产业报    评论:0  点击:



  《决定》内容对垃圾信息做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受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李明铎认为,此前,运营商只能对发送垃圾短信的用户采取关闭短信业务的措施,但对方仍可通过换号再次发送,犯罪的成本和门槛几乎为零。有了相关的法律,运营商就可以配合公安部门,对这些发送诈骗短信和骚扰电话的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仍需细化

  无疑,《决定》的通过给我国网络信息安全装上了“法律之盾”,为网络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上位法律支撑。《决定》本身只有十二条,有专家指出《决定》更多的带有宣示性意味,后续仍需要细化工作。

  胡钢指出,《决定》后续将面临贯彻与实施的问题,例如,在一些具体的处罚力度问题以及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等指代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在央视报道中表示,《决定》草案的规定还不是很具体,包括并未涉及网络监管部门职权划分等,需要今后进一步细化。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也表示,要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落实《决定》的具体规定。

  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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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的四部分

  信息保护

  该部分包括《决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内容。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身份管理

  该部分包括《决定》的第四条,第六条内容。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垃圾信息

  该部分包括《决定》的第七条内容。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部门监管

  该部分包括《决定》的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其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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