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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设立迈出第一步: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2013-01-09 09:37:43   作者:   来源:新浪科技   评论:0  点击:



  地位类似于SP企业

  但是,工信部的文件显示,这种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的地位并不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对等,更类似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下级产品开发商。

  试点方案明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即比照SP业务管理。而业内都知道,SP业务可获得巨额利润,但还是受制于基础电信运营商。

  另外,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能从国家手里直接申请号码资源,其号码资源要向基础电信运营商申请,这些与增值电信业务都极其相似。

  这些情况与海外虚拟运营商制度的规定类似。香港是对虚拟运营商条件最优惠的地区,但其当年也规定,3G运营商要出租30%的网络给虚拟运营商,但虚拟运营商不能建立自己的基础电信网络。

  双方将保持“竞合关系”

  很多互联网公司为虚拟运营商改革叫好,认为民间资本一旦以虚拟网络运营商的身份进入电信行业,传统电信运营商对基础电信业务的垄断局面将被打破,其营收增长也将因此受阻,电信运营商的庞大利润将部分由民营互联网企业分享。

  不过,工信部的文件显示,这种改革并非要将三大国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利润转移到民营企业,“而是为了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

  也就是说,双方将保持“竞合关系”,既使民营企业进入了基础电信业务,也将有助于基础电信运营商获得新的、自身不擅长领域的收入来源,而不至于沦为“哑管道”。如果有损于任何一方,预计此项改革也将停止,因此,认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将被虚拟运营商蚕食,这是不可能的。

  SP行业就是典型例子。十余年前,中国移动通过“移动梦网”开放了电信增值业务,民营企业首次进入了电信增值业务,结果是很多互联网企业借此翻身,实现了赢利,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SP业务收入总量也达到数千亿,可谓皆大欢喜,但整个SP业务的控制权仍在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手里,这是不可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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