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国内 >

保险营销员冒充投保人接受电话回访 机构被罚79万

2013-01-14 09:52:48   作者:   来源:华龙网   评论:0  点击:


  1月12日,记者从重庆市保监局获悉,近期重庆市连续处理了一批保险销售和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事件,共涉及7家保险机构,13名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保监局对此连续开出2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机构和个人将被罚共计107.5万元。其中保险机构被处罚金79.5万,最大的罚单,是向中新大东方人寿开出的42.5万元罚单。

  重庆市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处罚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15日内缴纳全部罚款,否则还将承受额外罚款。

  销售保险故意隐瞒交费年限
  罚款12万元

  据了解,在被处罚的机构和个人中,相当一部分都存在故意向客户隐瞒保险信息的问题。

  2011年4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向投保人卢某销售了一份“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并收取保费46277元。张某在销售该份保单时,向投保人隐瞒了交费年限、交费方式等情况。

  为了不让投保人发现被隐瞒的情况,张某竟然在投保单公司留存联上,将投保人电话号码填写为自己的电话号码,并替代投保人接受保单电话回访。在2012年4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催交保费时,投保人才知道该份保单需要持续交费5年,每年都要交46277元,而不是此前所了解的只交费一年。

  “对于张某以上行为,我们有调查笔录、投保单客户和公司的留存联复印件等证据,足以认定其违法行为。”市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后来及时为投保人全额退保,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

  车险理赔逾期未支付
  罚款10万元

  2012年4月26日,永诚财产保险重庆万州支公司的负责人,与被保险人陈某就其轿车在2011年11月23日发生的保险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前期赔偿的基础上再补充赔偿11000元。但万州支公司从2012年5月4日支付6980元后,余下的4020元经被保险人多次催要,至2012年7月4日仍未支付。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万州支公司应于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补充赔款11000元,而该公司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将被罚10万元。

 

分享到: 收藏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