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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去电信化”绝非“互联网化”

2013-03-04 10:57:15   作者:   来源:虎嗅网   评论:0  点击:


  电信运营商“去电信化”的结局将是什么?答案显然不会是“互联网化”。“去电信化”概念的提出是在全球电信行业增长乏力,以及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局面下,全球的电信运营商在面临来自移动互联网的替代性竞争压力下,所做出的一种刺激性反应。


 

  去电信化的背景:成功反被成功累

  对去电信化这一话题的做出最完整阐述的是中国电信科技委主任韦乐平先生。在一次公开的演讲中,韦乐平先生指出,从信息产业各环节利润占比来看,电信制造行业和运营行业已经是整个信息产业利润的最低端,占比仅有6%-7%。即使一直依附于运营商的SP和CP,利润占比也达到了15%。

  电信行业的传统运营模式,比如对电信级服务的追求,对后向兼容的至善至美的追求造成的复杂技术和业务系统,带来的高昂的运营成本和巨大的浪费,所以传统电信运营商在面临来自互联网轻资产厂商的竞争时,原先引以为豪的电信服务质量体系,反而成了沉重的包袱。

  当给自己带来巨大成功的技术体制开始成为包袱的时候,说明这个行业到了需要变革的前沿。由于电信运营商在人们的沟通关系中,既不负责产生信息,也不负责加工信息,所以过去的百年以来,全球电信运营行业从业人员始终致力于追求可靠、再可靠的信息传输服务。

  由此造成的技术和管理上惯性就是韦乐平先生所说的,电信运营商只善于做加法而不善于做减法。这是因为电信运营商为了保证电信级的服务质量,在把系统的设计的无以复加的复杂之后,已经没有人能够分得清楚每一个具体的技术功能需求的具体客户价值所在。

  所以我们也看到,电信运营商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这些年来一直不断膨胀。近百万的运营从业人员在保障者日趋复杂和膨胀的电信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继而,电信运营商也拥有者相比其他任何行业都复杂管理体系和层级结构。

  依赖于独特的技术体制,电信运营商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文化,也对此做出了适应性的优化,比如韦乐平先生指出的零风险决策机制,比如漫长的汇报过程

  “去电信化”中“电信化”的概念辨析

  笔者有幸最近旁听了北京邮电大学吕廷杰教授的一次公开演讲,吕教授就谈及了这个问题的本质,他认为去电信化之前,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电信化。

  既然要去电信化,我们就需要研究运营商独特的电信基因,即在思维、组织、文化和技术上,哪些是独特的被“电信化”了的因素。

  电信产业,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其基本产业特征包括:

  1)横向的全程全网:通俗的说就会要完成跨地域的电信服务,必须依靠全网的配合,区域的的运营商不可能完成完整的服务

  2) 纵向的技术强关联:电信基础网络建设和运营与基础电信服务密不可分。即网业强关联,不能分离。

  电信产业自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作为一个自封闭的系统,无论是技术还是业务创新,基本上都是属于“圈子内”的事情。即使是由于横向的全程全网的需要,国际电信联盟作为技术驱动的最早的国际合作组织的成立,也没有摆脱封闭的本质

  由于这些技术特征的存在,电信运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方式也是以金字塔式的行政命令层级式的形式存在,依靠卓越有效的命令传递系统和规范统一的技术管理体系,实现全程全网的业务和服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以及无差异性。

  这样的技术体制也就决定了那些可能威胁全程全网运营安全的创新都会遭到这个组织机体的排异反应,而早晚被排除组织的体外。

  故,笔者认为所谓电信化的本质,就是命令、统一、封闭、规范、一直、无差异,即以追求标准的高度一致和高度协调的行为一致,确保电信服务的有效和一致性交付而建立一起的一整套组织管理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企业文化。

  用一个并不时髦的名词,电信化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可以称之为自耕农文化,自给自足是这个文化的核心特征。

  这种自耕农文化的突出表现就是电信运营商近百年来,无论是从技术创新进步上,还是业务服务创新改善上,都是在自己封闭的圈子里,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即使在管制机构的设置上,由于其专业性,在全球大部分国家都是由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运营商与公众之间,也并不是求助于法院的法律救济,而是采取类似行业“私法”的方式解决企业与用户的纠纷。

  在数据业务出现之后,全球运营商的开放,也只是一种恩施式的合作。最开始那些增值业务在运营商看来都是些奇技淫巧的小玩意儿。至于体量与运营商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合作者,更是没有什么议价合作的资格。

  因此,表现在与上下游的合作上,从文化上,被电信化了特征是表现为一种“地主家长式”的合作文化。这种地主家长文化,即把员工看做可以随时行使“父权”的孩子加以管理,突出表现是僵化的绩效考核体系,又把外部各类合作者看做是在自家地里打工的“短工”或者“长工”。

  用一个精炼的词来描述对外合作关系上,可以概括为:蓄奴主义。即通信运营商在思维方式上,习惯性的视自己为管理者,这种管理或者父权的思维来自于全程全网的技术体制惯性,也来自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性执法要求。这是一种电信运营商中心化的思维模式。

  故,从意识观念的角度,界定电信化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由于电信技术体制的特征使得电信运营商建立了一种类似“地主家长文化”的组织和管理体制,这是一种类似“全权无限责任”公司的运作模式,并据此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业务、技术、服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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