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国内 >

保险电话销售人员成盗卖公民个人信息黑手

2013-05-31 09:00:20   作者:黄洁    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0  点击:



  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到,目前在互联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比较猖獗,部分聊天群、论坛成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开场所。此间,被买卖的个人信息涉及到公民多方面的隐私。例如,部分调查公司通过网络买卖信息的方法,帮助委托人查询特定主体的通讯记录,对特定主体实施定位等;不少掌握着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企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网上发布信息,打着所谓信息“共享”的旗号,大张旗鼓地销售他人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从目前打击的情况来看,非法提供、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主体,涉及面非常广,如房地产开发商将住房信息卖给装修公司、网上购物的商家将客户信息兜售给其他商家、商场办理客户服务卡后将信息转售等。与此同时,部分电信部门、快递公司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信息外泄的情况,这些行为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非法的个人利益。

  “这些个人信息在网上兜售,基本上1角至2角一条,但是因此而引发的诸如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却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该负责人说,针对这种情况,在打击的过程中,北京警方始终坚持多警种、多部门联合作战,通过群众举报和日常工作积极发现线索,同时通过严打下游犯罪,深挖背后的“信息黑手”,开展持续打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北京地区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势头已经得到遏制,但是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正变得越来越隐蔽。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信息外泄的渠道,北京警方强化了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单位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单位建立更为严密的保密制度,对所有能够接触到公民信息的岗位加强教育、强化保密意识等。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对此类犯罪随时发现随时打击,并将不定期地展开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分享到: 收藏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