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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对全网SP监管的几点思考

2007/06/28

  当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治理和规范SP企业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对SP企业违规收费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在专项检查活动中,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件:2007年3月,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全省开展SP企业专项治理活动中,通过拨测发现某全网SP企业为涉嫌经营网络色情业务的某网站提供短信收费服务,利用网页上的色情图片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用户使用其短信业务,赚取信息费。省通信管理局在收集大量违规证据后,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但该SP企业却在陈述申诉意见时称,因其2006年在贵州业绩较差,与当地基础电信企业从2007年开始就未续签结算协议,现已停止相关业务费用结算,未收到任何因发送虚假信息而带来的不法收入,只是基础电信企业未关闭其在贵州省的短信通道。所以,SP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处罚。管局经进一步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省通信管理局认为其虽未与通信运营企业续签结算协议,未获得违法收入,但其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依据《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对该SP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该案件的案情虽比较简单,对SP企业的处理也较为妥当,但却凸显出当前通信监管工作中的一些空白之处。

  全网SP企业“一点接入、全网覆盖”的业务特征保证了其在全国范围内具备发布大量信息的能力。虽然SP企业停止了与某些省份基础运营企业的结算协议,但在基础运营企业未主动关闭短信通道的情况下,SP企业发送信息的通道却仍然保持畅通。当不法SP企业在大量发送虚假信息、诱骗电信用户、强行扣费等违规经营时,广大电信用户因不法短信产生的费用却流向了运营企业。这样就造成了SP企业不断发送违规短信却没有产生“利润”,运营企业不断产生收入却并未向SP企业结算费用的结果,而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广大电信用户仍在受骗于虚假短信,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这种“真空”状态不易被发现、隐蔽性较强。据了解,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试想一下,全国如此众多的SP企业、如此众多的电信用户会因这种“真空”状态产生一笔多么巨大的费用。

  笔者认为,为维护广大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SP企业尤其是全网SP企业的监管,应注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进一步落实“谁接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强对全网SP业务的管理力度的同时,应定期对接入的SP企业的业务经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妥善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SP企业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协助保留相关证据,不得因存在利益关系铤而走险对违规SP企业的经营行为熟视无睹,应切实担负起运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另外,运营企业应严格履行和完善与SP企业的结算协议。协议期满未续签的,应主动关闭SP企业的短信通道,有效避免不法短信的大量发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法利益。

  二、应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全网SP企业在某地进行接入时,应到当地通信监管部门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业务,但对SP企业停止业务,退出当地时却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全网SP企业结束其某地业务时,也应比照进入要求,报当地通信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和完善SP企业的退出机制。同时,SP企业还应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应主动与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运营企业作好沟通、协调,并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增强社会责任感,而不能简单地“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各地通信监管部门对全网SP企业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处理措施。在依法对违规全网SP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SP企业往往对处罚结果,特别是罚款部分不予缴纳,抱着“断臂自保”即今后不在该地开展业务的态度,一走了之。这大大削弱了各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与执法权威,也是对行政成本的一种浪费。笔者认为,最好能建立统一的监管考核制度,全国各省通信监管部门参与联动考核,并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细化。如在一段时期内,对全网SP企业因违规行为而受到某几个省通信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处罚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应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年检不予通过甚至是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建设。对于基础运营企业因全网SP企业发送违法、违规短信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不法收入,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赋予各地通信监管部门予以收缴的权力。

中国信息产业网(www.cni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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