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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垃圾短信如何规制?

2007/09/26

  新经济与信息技术紧密相连,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现。虽然学界对新经济的内涵没有达成共识,但都普遍认为新经济的核心内容是网络经济,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的、以多媒体信息为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新经济潮流和形态,是信息化社会最集中、最概括的体现。以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通信和网络为依托,以知识要素为驱动力的新经济,引发了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方式各个方面的全新革命。在改变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市场运行规则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促生了新的生产、经营方式,需要新的制度支持。在网络空间中,媒介交往取代了面对面交往,人们对抽象规范的接受和遵循变得更为困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需要逐步建立。因为网络交往中我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行行文字或一张张图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为非身份化的交往,人更易于以面具出现,交往中对于人也是以工具化的态度,成为真正的“陌生人社会”。正是这样一个自由开放的虚拟空间,为垃圾短信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

垃圾短信现状分析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手机用户的迅猛增加、短信业务空间的扩展, 使手机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手机短信具有方便自由、覆盖面广、迅速便捷、经济实用等优点,以其“短、快、新、奇”的模式迎合了大众的口味,特别是深得年轻人的青睐。信息产业部的统计表明,2006年,中国的手机短信发送量接近4300亿条,比上年增长41%。以最低每条短信0.1元计算,我国短信行业的市场收入已超过了400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拇指经济”。

  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短信在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我们在享受拇指间便捷的同时,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承担的2006年第一次手机短信信息状况调查显示,约42.72%的用户每周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集中在5条以内,34.95%的用户每周收到5~10条垃圾短信,14.19%的用户每周收到10~20条垃圾短信,6.25%的用户每周收到多达40条以上的垃圾短信。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8.29条垃圾短信,以商品广告、服务类短信居多。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频频成为广大用户口诛笔伐的靶子,成为电信的“顽疾”,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

  垃圾短信性质不同,规制各异,法律的规制极其必要。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一是涉嫌诈骗犯罪,发布法律明确禁止的短信,违反了《刑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一般违法的强迫消费型短信和骚扰型短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三是违反社会公德的短信,这类短信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如封建迷信、赌博、指导牌技、恐怖内容等方面的信息;四是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短信,则有可能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如销售房屋、二手车、特价机票、旅游等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短信。

  虽然垃圾短信发送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短信内容和违反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但它作为新经济时代互联信息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制视角的欠缺,使得对其治理成为隔靴搔痒。

垃圾短信三大规制措施

完善立法

  我国应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来规制已成社会公害的垃圾短信。首先,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应明确界定垃圾短信的范围,赋予运营商监看短信息内容的权力,划定监管尺度,为运营商检查与拦截垃圾短信提供法律依据。如美国1986年修订通过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非法进入电子资料存储系统,系统的服务商虽可以监看储存的邮件信息,但不可泄漏其内容。我国正在制订的《电信法》,可以专门设立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章节,对信息安全问题作出法律规定,明确SP、电信运营商及短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短信息的传递依托的是电信网络,短信息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对于短信息的管制,应当尽可能通过企业的行为来解决,即主要由运营商进行监管,这样既符合市场监管便利经济原则,也有法律依据。同时,要求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必须注明名称、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规定广告的发送时间,且发送广告时要表明“广告”字样;商家要为用户提供一个易用方便、费用低的退出程序,用户申请退订短信的要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处理,对违者进行惩治。如香港特区政府新通过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滥发信息行为面临的最高处罚为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5年。其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从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前已经完成。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有望得以改变。根据这一专家建议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如欧盟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规则,统一依法治理垃圾信息。

实行手机实名制

  手机实名制是管制垃圾短信的基础,将会成为垃圾短信治理的关键,要改变我国目前许多手机号码入网无身份登记的做法,实行手机号码入网实名登记制度。比如在美国,手机用户入网与电信公司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执法部门只要把垃圾短信发送者的号码输入计算机,就能看到详细个人资料,很容易追查到垃圾短信的源头,对发送者进行惩罚。在韩国,严格采取一机一号、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用户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相关信息将被输入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当出现垃圾短信等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购买手机时顾客留下的有关信息追究其法律责任。垃圾短信的制造者要想逃避责任,并非易事。手机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加强对发送短信者的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用户与手机号一一对应起来,当发生短消息侵权或违法犯罪行为时,运营商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及追踪来确定短信发送者的身份,执法机关能及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但手机实名制的实施会遇到各方面的问题,其中主要的困难在于运营商方面。到2006年底,我国手机用户数超过4.6亿,预付费用户超过一半,推行实名制的老用户基数太大,运营商的服务成本与信誉风险都在增大,其人力、物力、财力与对渠道的监管能力都将面临一场严峻的考验,尤其是运营商业务暂时遭遇低谷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运营商为长期业务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要更好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运营商作为网络世界的缔造者和秩序的维护者,地位特殊而关键,如果能够强有力地发挥其在产业链中的核心力量,就能够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治理垃圾短信不仅需要立法,还需要运营商在技术层面的支持,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监控和拦截垃圾短信。运营商要实现对垃圾短信的有效监控和拦截,需升级改造原有的短信中心系统,增加对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并且应向省级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机关报告或审批,使这项权力公共化。同时,运营商应加强监管、引导规范SP。运营商与SP互惠互利,如果SP市场的健康发展没有保障,运营商的收益、业务发展以及企业形象都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整个产业链的成长。不管是从商业模式、服务的多样性,还是从内容的规范性来看,我国整个移动增值服务市场都还处于发展初期,运营商的监管机制还很不成熟。对运营商来说,需要时间摸索优化商业模式、加快改进监管机制的办法,实现市场创新和规范的目的,以便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甄别、鼓励创新的健康环境。手机制造商应积极完善手机短信的接收系统,让用户有更多的选择。如韩国改进并完善了手机功能,在所有手机上设置了短信拒收菜单,具有一种对短信“选择退出”功能,用户可以直接在手机上操作屏蔽不愿接收的发送者号码,用户对不感兴趣的短信可以采取退出方式。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垃圾短信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要消除垃圾短信,必须依靠相关立法、运营商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用户认识提高的互动结合。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以短信服务的立法为依据,以实行手机实名制为基础,运营商因地制宜、适时而变,改进技术、引入设备,不断完善自身对垃圾短信的监管;同时,广大用户应该对垃圾短信提高警惕,增强法制意识。相信通过社会各方的努力,防治措施必然逐渐走向完善,垃圾短信将会退出我们的手机,还手机短信一个清洁的环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贡献。

(本文作者单位为兰州大学法学院、中国移动甘肃公司)

中国信息产业网(www.cni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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