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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与SP的委代平衡点何在?

李雷,苏赋 2007/10/29

  由于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商(SP)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SP的违规行为。同时,由于电信运营商占有网络资源这一垄断优势,常常不公正对待SP,电信运营商和SP之间的关系属于多重多任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电信运营商和SP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引入委托-代理理论,全面剖析电信运营商和SP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聚焦委托-代理理论

  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假定代理人只从事单一的工作并且代理人的努力选择也是一维的。在这一假定下,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选择,代理人的报酬必须依赖于观测到的业绩,因为只有这样,代理人才有积极性努力工作,但在实际情况中,代理人从事的工作通常不止一项,或者即使一项工作也有多个维度;进一步讲,同一代理人在不同工作之间的分配精力上是有冲突的。为了解决理论模型与实际情况的差异,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于1991年在原来线性委托-代理模型基础上提出了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

  在信息通信产业链中,电信运营商和SP的关系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来阐述。SP作为电信内容服务和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电信用户使用的服务。在电信运营商和SP的合作中,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传输通道,SP主要提供业务服务,然后二者按一定比例对该业务收益进行分成。从市场和业务总规模看,2007年中国增值业务市场规模会超过1600亿元。2007年,增值业务收入占电信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会超过20%。市场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电信用户对增值业务的概念认知度约为90%,用户多从电视广告、广播、营业厅渠道获知新的业务信息。

  在当前信息通信产业链中,电信运营商、用户和SP作为最重要的三部分,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用户与SP和电信运营商与SP之间的关系都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电信运营商与SP有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关联,可以说电信运营商和SP具有双重委托-代理的关系,他们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因此,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整个电信产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运营商之于委托方

  在产业链中,SP一方面大大增加了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收益,而且也给用户带来了更个性化、多样化、丰富化和娱乐化的业务种类。另一方面,这么多年来SP的被投诉量和不规范化程度却也在大大增加。信息产业部规定了“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制度,电信运营商作为委托方必须对代理方(SP)的行为负责。因此,电信运营商制订一个合理的合同来激励和监督SP显得尤为重要。

  简单委托代理模型根据代理人仅从事单一工作、努力变量选择是一维的假设证明,如果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努力但可以观测到与努力相关的变量,那么,为使代理人有积极性并努力工作,就应根据观测到的变量支付代理人报酬的激励合同明显优于固定工资合同。在电信运营商与SP的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SP在开展电信增值业务过程中,承担着对业务开发、业务营销、投诉管理等进行控制的任务,具有明显的多任务委托特征。霍姆斯特姆和米尔格罗姆建立的委托-代理多任务模型说明,在代理人从事两种以上的任务,且不同任务之间具有替代性的情况下,如果某些任务及其成果具有可观察性,而其他任务不可观察,那么固定工资制要优于基于客观业绩评价的显性激励契约。因为,如果实行显性激励,那么代理人就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具有可观察性的任务上,而那些不具观察性的任务就会被代理人忽视或冷淡。

  从2000年开始,当SP开始进行初期发展时,电信运营商为鼓励其发展,提出了85/15分成原则,即SP拿其开展业务带来收益的85%,而电信运营商只拿15%。近些年来,由于拥有基础网络资源这一垄断优势,电信运营商占居了整个产业链的绝对领导地位,当电信增值业务大规模发展后,电信运营商也在逐年调整这个分成比例。因此,SP在其开展的电信增值业务中分成比例越来越小。也正是由于SP发展用户越多(越努力),其分成比例就越低(收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SP就采用一些非常规手段来增加其收入,比如:强制扣费、发布不良信息、恶意捆绑等行为,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感。在此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必须监督SP的行为,其一是监督SP的服务质量,其二是建立完善的信誉评价体系,通过评定SP的服务质量和信誉等级来约束其行为。

SP之于委托方

  反之,SP与电信运营商之间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SP作为委托方,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网络,并为占用这些基础网络资源向电信运营商付费;而电信运营商作为代理人,必须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来保障SP的业务顺利开展。当然,由于现在电信运营商处在整个电信产业链的顶端,这种角度的委托-代理关系往往被大家忽略。这就常常出现电信运营商不公正对待SP,利用网络资源这一天然优势控制SP,并且把本来属于自身的问题转嫁给SP。SP的违规行为纵然值得重视,SP的权利问题也应该得到相应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整个电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通信体系和结构也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由于各种网络的融合,平台统一和资源统一,SP有望在未来通信产业链中占有较为有利的地位。全IP网络是未来通信网络发展的趋势,也是固定和移动通信网络演进的方向。随着多媒体业务的不断涌现,人们提出了采用分组域提供高速的数据承载以及引入基于IP 的系统来完成业务控制,这就是IMS(IP多媒体子系统)。IMS的逐步实现使得全IP业务具有非常强大的灵活性和高度的可移植性,使得SP在尽可能保护现有投入的情况下,很方便地在众多电信运营商中自由转换。SP于电信运营商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将会被电信运营商所认可。

  SP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虚拟运营商,可以通过其独有的、细分的业务发展自己的用户群。拥有一定规模的用户群才是硬道理。可以说,未来的用户并不是完全被束缚在传统电信运营商的号码上,也可以被束缚在某一特定的增值业务领域内。通过优质的增值业务,SP掌握了用户这一资源,就拥有与各家电信运营商讨价还价的砝码。

  电信运营商与SP有着非常复杂和微妙的关系,一方面电信运营商是SP的委托方,SP是电信运营商在业务发展上的延伸。因此,电信运营商需要利用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来处理与SP的关系,不但要合理安排与SP的业务分成比例,更为关键的是要建立SP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和SP信誉评价体系。只有通过这些规范的体系结构,才能进一步约束SP的市场行为,使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SP也是电信运营商的委托方,SP向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资源付费,理应享受更好的服务。同时,SP的客户群和市场渗透力在未来也是电信运营商所要争取的大客户。

中国电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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