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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电话市场看充分竞争与有效竞争

吕廷杰 高丛 2002/12/12

网络外在性所引发过度竞争的实例分析

  网络产业存在着外在性效应,这是国内外经济学界的一个共识,但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关注其正效应,即网络产业的梅特卡夫定律:网络扩张的成本与网络的规模成正比,而网络的价值却与网络规模的平方成正比,因此具有边际效用递增特征。但值得关注的是,网络的外在性也存在负效应,例如,网络外在性引发的过度竞争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只有中国电信等五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经营IP业务,但其各地的省级分公司都独立发行IP卡,因此在这个增值业务市场中,实际市场参与主体是一百多家电信企业。以一项具体业务为例,如果使用网通北京通信公司发行的IP卡从北京打电话到上海,则要至少两个公司网络的互联互通才能完成接续。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网络的外在性使属于另外一个运营商的接收端客户,并不须要再用上海电信发行的IP卡进行支付,反之亦然。由于IP电话目前实行不同运营商之间网间互不结算的制度,无论对于网通北京通信公司还是上海电信公司,其可能的竞争策略都将是尽可能加大IP卡的发行数量,打折也就自然成为企业竞争的首选手段。这是因为,网络的外在性使得任何一个企业在当地因价格竞争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由互联互通对方承担了一部分。这就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国际长途资费标准低于国内长途资费、国内长途资费标准低于本地电话资费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信产业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生产特征,因此市场过度开放必然导致客户端到端服务效率的降低和企业成本的增加(如同高速公路分成多段、由多家管理并收费一样)。我们认为,正是由于网络外在性才引发了市场的逆向选择,这正是导致全球电信企业赢利能力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面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电信业成了朝阳产业中的夕阳产业的残酷现实,理论界对于通信业加强管制、防止过度竞争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我国,人们习惯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数量来衡量是否实现了有效竞争,却忽略了监管机制与业务细分市场对竞争格局的影响。事实上,在我国为数很少的电信寡头市场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IP电话业务领域已经表现为过度竞争,其典型表征为长期、大幅度、全行业的折价发行问题。所有经销IP电话业务的零售商,虽然分布在各地,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必然要贴一个价格对比表,公开标明面值与实际售价的巨大差距,而折扣有时高达50%。

过度竞争引发的深层次问题

  虽然一般商品都存在短期或部分品种的打折现象,但没有哪种商品的打折像IP电话业务这样全行业、大幅度、天天打折。这种现象说明,尽管IP电话业务市场已经打破垄断,实现充分竞争,但这个市场非但没有实现有效竞争,反而走到另一个极端———过度竞争,而过度竞争对电信产业来讲同垄断一样都是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值得指出的是,由此引发的深层次的经济问题还可能波及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有效的管制措施,网络的外部性将进一步波及电信行业以外的宏观经济体系。因此,目前我国电信产业中出现的价格竞争等过度竞争苗头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个理性的经济当事人,例如各大电信运营公司,理应依照成本和收益经营IP电话卡业务,但由于这种决策的收益和成本往往并未考虑开展这项业务的同时给其他系统(例如整个社会的支付体系)带来的所有收益和成本,这样就对社会造成了外部影响或称之为产生了外在性。外在性产生可以具有正向或负向的影响。例如,IP电话卡的发行就有正向的影响,因为它促进电子货币的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其对金融监管方面却有负向的影响。网络产业负的外在性使得社会成本和收益与消费者剩余出现偏差,从而成为导致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

  IP电话卡是一种准电子货币,它与一般电信资费的最大区别在于清偿方式,一般电信资费是先消费后支付,而IP电话卡的资费的清偿方式是先存款后支付的预付机制。因此,IP电话卡业务从电信企业的角度来看仅仅是一项数据网上的语音业务,但从金融角度来看IP电话卡还是电子货币的支付手段之一,进而引出IP电话卡作为电子货币形式之一的外在性问题。称其为“准”电子货币主要是因为目前这类电话卡还只能用于电话业务本身的消费,但是随着各类电信预付费或储值型业务可以用于电子商务小额支付领域,它们将最终过渡为标准的电子货币。

  电信网络通常是在一定服务等级的标准下组建的,因此规模和服务等级决定了企业的固定成本,而电信服务的7×24(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即全天候)生产特征又决定了其运营的可变成本。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有人使用,所有通信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因此,只要电话卡不是白送,发卡企业就能够获得收益,而且发行量越大收益就越大,直到越过盈亏平衡点,赢得利润。由于IP电话的服务质量不是用接通率来衡量的,所以理论上IP电话服务的最经济规模接近无穷大。

  但长期巨额大幅度地折价发行IP电话卡已经形成了巨大的货币发行问题的隐患。例如2002年初的中国电信磁卡电话的纠纷,虽然中国电信胜诉,但其明确表示不能兑付现金,只能用其他卡主要是IP卡替换,原因在于其售卡收入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参与国民经济的循环。表面上,这个裁决使电信企业免于遇到类似于银行挤兑那样的尴尬局面,但这毕竟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如不及时加强政府管制措施,抑制价格战和电信业务的过度竞争,将可能导致因更大的货币发行问题引发的经济乃至社会问题。

  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可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如万事达国际卡属于贷记卡,而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卡大多属于借记卡。借记卡的清偿方式是“先存款,后支付”。因此,我国现在发行的主要的银行卡的清偿方式与IP电话卡的清偿方式一致。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货币的定义,银行卡和IP电话卡都属于电子货币的范畴。由于缺乏准备金和对准备金率的控制,IP卡的发行放大了实际的货币供给量,而且放大的倍数从数学逻辑上看是无穷大的,与此同时,电信运营企业却并不承担任何因打折而带来的财务和金融风险。因此,IP电话卡过度竞争产生的长期、大幅度、全行业的折价发行问题必将影响宏观经济运行。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打破垄断,并不直接等于实现有效竞争。由于电信产业的特殊的网络外在性问题,当前加强政府行政监管的力度、反对过度竞争、强化政府这一有形的手在行业管制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简介:吕廷杰,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高丛,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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